何立波
2020年11月18日11:3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已經完全收回了海關的主權
在周恩來的具體指導下,海關總署成立后即開始起草并在1950年1月向政務院提出了《關于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草案。經政務會議討論和周恩來總理核定批準后,于同年3月7日以政務院名義公布實施。10月6日,孔原在政務院第53次會議上作了《關于全國關務會議的總結報告》。在討論孔原所作的報告時,周恩來在發言中充分肯定了海關總署成立一年來的工作成績,指出:“海關總署最突出的成績是:把長期為帝國主義服務的半殖民地化的海關基本上改變過來,使我們掌握了國家大門的鑰匙。”同時,周恩來對新中國海關設立的原則又一次給予了明確的說明。周恩來認為,舊海關的許多業務、行政、技術、方法還是有用的,如海關的統計就是比較可靠的,有些資料和業務經驗也是比較有用的,應該接收過來并加以改造。根據周總理的講話精神,海關總署代政務院起草了一個有關設關問題的指示。
12月14日,以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和海關總署署長孔原的名義公布了《關于設立海關原則和調整全國海關機構的指示》。根據這一原則,海關總署把原有的173個海關調整為70個,同時實行了新的干部政策和人事制度,辭退洋員,重新任免各地海關負責人。由于海關總署堅決地貫徹執行了上述兩個文件,使全國海關的工作方向和組織機構都發生了根本性變革,加速了改造舊海關,建設人民新海關的步伐。
1951年5月,周恩來總理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外交報告》時指出:“帝國主義國家曾長期控制我國海關,這樣他們不僅侵犯了我國主權,還利用了這個非法特權,控制我國財政和進行經濟侵略。”周恩來莊嚴地宣告:“現在,這個特權已經徹底取消了。中央人民政府已經完全收回了海關的主權。”
主持修改《暫行海關法》,為新中國海關的法制建設作出重要貢獻
周恩來十分重視人民海關的法制建設,強調海關工作應該有法可依,要依法辦事。周恩來積極地支持海關總署首先制訂海關法和海關稅則,并對這兩個基本法規應該包含的內容等問題提出了意見,使海關法的起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1951年5月11日,孔原以《海關制度的歷史變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為題,在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作了廣播講話。這個講話回顧了帝國主義控制中國海關的歷史,系統介紹了《暫行海關法》的內容和實施這個法的重要意義。《暫行海關法》公布后,5月中旬,政務院又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接著,政務院又以《暫行海關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和實施了30余種有關業務法規,使新中國海關的法制建設逐漸趨于健全,從法制方面保證了人民政府對舊海關的徹底改造。
為什么叫《暫行海關法》呢?所謂暫行,無非是實行一段時間比如兩三年后,經過補充、完善后重新頒布施行。但是,由于種種主客觀原因,這部海關法直到1987年6月底才終止執行,前后達36年之久。30多年海關工作的實踐證明:《暫行海關法》對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和尊嚴,保護和促進民族經濟的發展,積累建設資金,打擊走私販私,保障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執行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在主持起草《暫行海關法》的同時,孔原還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30多個海關業務規章制度,為海關法制建設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時,他大膽地啟用舊海關有才智的人員,并組織海關干訓班和關校培養了大批新中國的海關干部,為創建與發展新中國海關作出了卓越貢獻;在即將離任海關總署署長前夕,他又著手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向社會征集“新中國海關關徽、關旗”的設計方案。
1953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1次會議決議,批準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海關與對外貿易管理機關實行合并的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劃歸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領導,成為對外貿易部的組成部分,改稱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此后直到1980年,全國海關建制才重新收歸中央,恢復成立海關總署,直屬國務院領導。
分管海關口的對外貿易部副部長